7月19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六安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此案是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2016年1月至12月,原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成员为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县东西溪乡东溪村王湾组山场(2号小班区)内非法占用防护林地,进行道路修建和石料加工场地修建活动,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该公司在进行石料加工过程中共占用林地面积为22.8亩,扣除原有道路面积10.7亩,该公司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12.1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
2016年5月13日,该公司因道路修建和石料加工场地修建等活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霍山县林业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150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该公司在缴纳罚款后,至今没有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林地需要修复资金共计308463.62元。
2016年12月14日,原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经过清算后,被核准注销。原股东会成员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对清算报告达成决议,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并承诺公司若有隐性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按原投资比例享受权利或承担责任。后霍山县东西溪人民政府代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了部分被破坏的林地原状。2017年5月5日,原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80490元。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征占用地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2.1亩,此行为既侵害集体财产,又破坏国家森林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原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鉴于该公司目前已被核准注销,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三名股东自愿承担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被告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按出资比例支付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227973.62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检察机关希望社会群众引以为戒,任何以破坏生态环境、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