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安徽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时间:2020-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前言 

  

 

 

  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未检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2019年,安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职能,坚决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贯彻“保护、教育、管束”理念,综合运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司法救助等职能手段,积极推进双向保护、综合保护、全面保护,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倾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省未检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第一部分  案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1.受理情况。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1163人,同比上升22.7%,占刑事案件受理总人数的2.7%;受理审查起诉1856人,同比上升6.9%,占刑事案件受理总人数的2.4%。自2017年以来,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图一:2017-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图二:2019年全省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情况

 

 

  2.批捕、起诉情况。全年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87人,同比上升13.7%;起诉1221人(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同比下降11.5%。自2017年以来,批捕人数持续增长,起诉人数持续下降。

  
  图三:2017-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情况

 

 

  3.不捕、不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情况。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年不批准逮捕464人,同比上升36.5%,不捕率为40.3%,同比上升4.3个百分点。共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1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同比上升136.1%,不诉率为18.7%,同比上升10.8个百分点。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293人,同比上升32%,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15.8%。2017年以来,附条件不起诉人数持续上升。

  
  图四:2017-2019年不捕、不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情况

 

 

  (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情况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年共批捕1555人,同比上升40.9%;共起诉1974人,同比上升5.4%。对于涉及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共批捕84人,同比下降8.7%,起诉160人,同比下降32.2%;对于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共批捕155人,同比上升7.6%,起诉225人,同比上升13.1%。

  
  图五:2017-2019年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图六:2019年全省各地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三)诉讼监督情况

  全年纠正漏捕21人,同比上升41.2%;书面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8件,同比上升18.2%;纠正遗漏同案犯65人,同比下降51.5%;书面提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7件。

  二、案件特点及简要分析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非户籍地作案较多。2019年,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非户籍地作案的808人,占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66.5%,同比增加13.6个百分点。其中,起诉非本省人111人,同比上升23.3%;非本市人237人,同比上升17.9%;非本县人460人,同比上升5.3%。

  
  图七:2019年全省各地起诉非户籍地未成年人情况

 

 

  2.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学生占比增加。从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看,学生266人,同比上升14.7%,占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21.9%,同比增加5.1个百分点。

  
  图八:2019年全省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

 

 

  3.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人数及再犯率下降。全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有82人,同比下降13.7%,占全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6.7%,同比下降了0.2个百分点。

  
  图九:2019年全省各地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犯率情况

 

 

  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年共批准逮捕827人,同比上升70.9%,占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3.2%;全年共起诉766人,同比上升33.7%,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8.8%。

  
  图十:2019年全省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涉嫌罪名人数情况

 

 

  

第二部分  工作主要做法 

  一、突出专业化,着力抓组织、强素能 

  深刻认识未检工作规律特点,准确把握未检工作发展方向,以更新理念为引领,以深化改革为契机,以基层基础为重点,扎实推进未检专业团队建设、专业素能提升、专门品牌打造。

  一是强化专业团队建设。积极落实高检院决策部署,主动争取各级院党组重视,在内设机构改革中,努力克服安徽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偏少、机构设置数量受限的实际困难,主动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在省院和22个基层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确保每个市至少有一个基层未检部门。明确要求各市院和未设机构的基层院在第一检察部专设办案组,专门负责未检工作,确保职能上下贯通、工作衔接有序。

  二是强化专业素能提升。注重人员结构的合理搭配,争取把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优先配置到未检岗位。全省50%以上的未检检察官拥有市级以上业务标兵、业务能手荣誉称号。注重素能提升的持续跟进,积极运用岗位练兵、脱产学习、交流研讨、异地考察以及联合“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开展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教育未检干警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能力、跟踪帮教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宣传组织能力。

  三是强化专业品牌打造。坚持专业团队和专门品牌联建联创。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打造未检专业团队,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红霞工作室”、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沐新工作室”、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童心驿站工作室”等一批未检工作品牌被成功推出。在全省检察机关新一轮基层院建设活动中,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日葵工作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检爱·助飞”未检品牌被评为2019年度全省基层院建设工作品牌。联合团委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主动加压,创先争优,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新增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4个、省级“青少年维权岗”9个。加强实践创新,积极整合资源,围绕提升品牌影响力。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官妈妈讲师团”,积极构建“大未检”格局,全市31位女检察官加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讲队伍。

  二、突出规范化,着力抓办案、提质效 

  坚决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特殊理念、特别程序,抓规范,求极致。一方面,坚持惩教并举。依法办理灵璧李某等16名未成年人涉恶等重大敏感案件,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的未成年人依法批捕、起诉,保持必要的司法威慑;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综合运用不批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手段,尽可能减少羁押、监禁带来的“标签效应”“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坚持刚柔并济。严厉打击马某某性侵案等严重侵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保证案件质量,从快批捕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坚持对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零容忍态度。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温情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积极探索对遭受监护人性侵、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撤销监护资格,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就学就业安置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办案中,始终把规范化作为提质效的重要抓手。

  一是以制度建设强规范。围绕贯彻落实刑法、刑诉法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聚焦未检工作实践中具体操作规程不实不细的问题,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实际操作性,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合适成年人到场、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的制度构建,夯实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基础。结合高检院在我省开展的未成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在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一站式”办案制度试点,积极推进取证、疏导、救助“一站操作”模式化,有效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目前,“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在全省推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在企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建立43个观护基地,积极组织开展集心理干预、行为矫治、法治教育、技能培训为一体的个性化帮教。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切实有效的分级干预措施。

  二是以质量评查补短板。坚持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实体评查与程序评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发掘典型相结合,落实案件不经评查不归档的要求,实现未检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通报。针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案件质量易出问题的环节,适时抽查各地已评查案件,加强整体统筹把关。聚焦高检院未检案件评查发现的落实特别程序不到位、开展庭审教育不深入、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不具体,以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强反向审视,注重举一反三,及时修改完善我省未检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出现,推动评查效果最大化。

  三是以典型案例树标杆。组织开展精品案例评选,一批质量过硬、执法规范、社会关注程度高、感化挽救效果好的案件脱颖而出,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件、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作用的同时,也为未检今后的办案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淮南市检察机关从严把握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标准,依法提出抗诉,全面阐述理由,促成法院将被告人刑罚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为未成年被害人撑起一片蓝天。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胡某某、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余某某救助案立足未检职能,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利用多种救助手段,妥善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生存、生活及就业问题,取得良好效果,均被评为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典型案例。积极派员参加高检院《守护明天》系列节目主讲及录制工作,努力为未检工作提供鲜活安徽经验。

  三、突出精细化,着力抓落实、求实效 

  紧紧围绕高检院未检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安徽未检工作实践,在深化、实化、转化中确保高检院要求落实得了、落实得好。

  一是聚焦“一号检察建议”,在深化中促落实。加强协调促联动。各级院检察长亲自向分管教育的政府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通报“一号检察建议”的精神和内容,并就共同开展法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工作会谈,展现诚意、争取支持。针对“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中存在的知晓度不宽、深入性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联合省教育厅共同组成3个调研组开展调研、督导工作,着力推动建议落地生根。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612所,发现问题125个,已督促整改116个,批准逮捕教职员工性侵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69人,提起公诉62人,结合案件提出检察建议74件。创新举措见行动。结合安徽实际,创新自选动作,在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以组建一支女童保护讲师团、开展一次专题调研、举办一次检察开放日、签订一个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一次集中法治宣讲为内容的“五个一”活动,注重加强省院统筹调度,积极推动基层实践创新。

  二是聚焦“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在实化中促落实。下发专门通知,加强实施督导,实现全省三级院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截止2019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有528名院领导及检察干警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省院检察长两次走进合肥一中,与中学生谈理想、讲法治,帮助学生树牢法治信仰、法治意识。各地兼职法治副校长积极通过讲法治课、开模拟庭、看专题片、邀请参观法治教育基地等形式,帮助学校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水平、自我保护能力。1999年以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努力书写未成年人保护“大文章”,先后六任检察长、百名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累计开展法治宣讲500多场,受教育学生达20多万人,相关工作经验被高检院转发。

  三是聚焦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在转化中促落实。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不断加大针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围绕“法治进校园”,在联合团省委、省教育厅以“法律伴我健康成长”为主题,共同开展为期三年“百场讲座进校园”活动基础上,2019年,又在“五个一”活动中开展了“讲好开学第一课”法治集中宣讲,9月1日至年底,全省已经开展宣讲活动824场。围绕“检察开放日”,先后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为主题,连续三年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累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教师、家长、中小学生代表近2万人走进三级检察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努力搭建宣传新平台,建立微信工作群,邀请社区干部、校长、老师、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等150余人入群。通过在微信群发布有关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知识,交流宣传方案,反馈工作动态,听取意见建议等,加强实时互动,做到信息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了法治宣传的深度与广度。

  四、突出社会化,着力抓联动、聚合力 

  主动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公益保护组织等沟通协作,探索构建“检察+团委”“检察+妇联”“检察+公益组织”等工作机制,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一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与其他政法单位衔接配合,推动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未检案件公安机关自动分案移送制度,促进各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紧密衔接。加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衔接配合,积极参与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强化职能发挥,助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加强与省教育厅、团省委沟通,认真落实张军检察长来皖调研期间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参与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

  二是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全国试点,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团县委合作推进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成为全国首批试点项目之一,基本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制度建设。主动争取团委配合,2019年9月初,在省院检察长和团省委书记亲自主持下,省检察院和团省委共同签订《安徽省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十项合作内容,并安排合肥、安庆两地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安徽试点工作,努力探索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安徽经验”。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围绕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19年底,全省已有14个市级检察院和团市委签订合作协议。

  三是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两个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与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公益组织等联合打造法治教育基地,落实精准帮教措施。目前全省已建专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45家。大力推进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建设,联合相关企业、学校、社会机构等建立观护基地43家,已帮教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以及其他刑满释放青少年等123名。2019年,28名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高中毕业生考上大学。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和团委共建的“回归线”观护帮教基地,对一名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精心组织观护考察,把平等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  步工作举措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注重转理念、补短板、强弱项,注重抓重点、攻难点、促亮点,注重抓创新、树典型、立品牌,着力推动全省未检工作迎头赶上、再上台阶。

  一是以理念更新为引领,补短板、强弱项。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即将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一次全省未检会议,组织一次未检业务培训,开展一次异地交流学习,着力解决好理念不适应、思路打不开、能力跟不上的问题,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

  二是以重点工作为突破,攻难点、出亮点。围绕案件办理,认真落实双向保护、综合保护、全面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惩治和依法从宽相结合,坚决惩治侵害未成人犯罪案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加快推进“一站式”办案工作区建设。针对落实特别程序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监督、一次专项整治;针对案件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的问题,组织一次案件质量评查、一次年度典型案例评选。围绕“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结合案件办理,重点开展“六个一”活动,即结合“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一份专题分析报告;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一次联合调研督导;依托刑检论坛,开展一次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重点难点问题研讨;利用“1+3”(一部宣传片,写给老师、家长和孩子的三封信)载体,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以“法润江淮、未爱而来”为主题,开展一次巡回宣讲;围绕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围绕“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完善,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出台一份专门文件,建立一项定期通报制度,力争年底前实现三级院领导和未检干警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围绕“法治进校园”,建立一支省级巡讲团,评选一批优秀课件,推出一批有感染力、有实效性的宣传片、宣传册、微电影、微视频,组织“开学第一课·法治进校园(第二季)”,积极打造未成年人网上、掌上法治宣传教育平台,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树典型、立品牌。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争先进位意识、品牌典型意识,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和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为依托,加强跟踪指导,着力抓好一站式询问和救助、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两项高检院确定的试点任务的落实。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为依托,加强检团合作,着力抓好我省确定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开展“安徽未检强基固本年”活动为契机,抓好安徽未检“三星工程”。部署启动“星火计划”,积极推动22个单设未检机构的基层院开展实践创新,在精准帮教、临界预防、家庭教育指导等领域,培养一批示范型未检基地,着力解决好未检工作驱动力不足的问题;部署启动“星光计划”,采取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推荐参评业务专家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培养,推出一批引领型未检骨干,着力解决好未检工作支撑力不足的问题;部署启动“星空计划”,加大专业团队建设、未检品牌打造、先进典型培树,推出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未检工作室,着力解决好未检工作影响力不足的问题。

  

 

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1.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2.猥亵儿童案 

    3.绑架、猥亵儿童案 

      4.猥亵儿童、撤销监护权案 

      5.牛某某强奸案 

      6.丁某某等4人附条件不起诉案 

      7.刘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1.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关键词】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从重处罚  从业禁止   

【要旨】 

对于针对不特定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应当通过对行为人的从重处罚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行为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从事相关职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112月出生,某幼儿园员工。 

某某2005年进入某幼儿园从事厨师、保育工作因工资待遇问题,产生给幼儿园制造不良声誉进行报复的心理。201978日,王某某趁着为暑期留幼儿单独做饭的机会,将提前备好的亚硝酸盐分别加入其烹制的西红柿鸡蛋汤、清炒豆芽和红烧鸡翅根中。当日中午11时许,该园多名儿童用餐后出现晕倒、嘴唇发紫、呕吐等症状在园内其他老师的帮助下,受害儿童被送往医院检查、救治。经检测,王某某烧制的西红柿蛋汤、清炒豆芽红烧鸡翅根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2130.4mg/kg732.9mg/kg9.6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最高限量标准亚硝酸盐食入0.20.5克即可引起成年人中毒,甚至死亡,幼龄儿童对该物质更为敏感。因送医及时,四名幼儿经住院治疗相继康复出院,幸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992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案之初,检察官便会同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启动了向该案四名因食物中毒住院接受医治的儿童提供司法救助的工作,并聘请一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受害儿童及其父母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通过“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的综合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感受司法温暖。118日,检察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审判期间,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从重处罚+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201912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往其为幼儿园暑期班师生烧制的饭菜中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使多名幼儿不同程度中毒,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关活动及从事教育、看护、保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二)上诉、抗诉和二审判决情况 

202017日,王某某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110日,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抗诉书指出,该案被告人因泄私愤而向包括多名幼儿在内的不特定无辜他人投放毒害性物质,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不计后果,对所犯罪行亦缺乏正确认识,庭审时仍提出种种与在案证据和生活逻辑不符的辩解理由,不能认定其具有良好认罪悔罪态度。其亲属虽代为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谅解,但在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量刑不当。 

2020323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资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关活动及从事教育、看护、保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一)以从重处罚体现特殊关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对象特殊,社会容忍度低,只有依法从严惩治才能有效震慑犯罪、预防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落实这一要求,不仅要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借助量刑建议、刑事抗诉等多种手段,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罚当其罪。 

    (二)以从业禁止落实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落实这一要求,可以有效降低再犯可能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对从业禁止的适用情形、使用期限等形成共识,统一司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一十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第条、第 

  

  

2.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公共场所当众  情节恶劣  检察建议 

【要旨】 

1. 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2.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规定情形之一的,更应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男,19768月出生,某小学电脑教师。 

    2018年的电脑课上,张利用上课之机,在电脑教室内,以指导电脑操作为名,以揉、摸、触碰被害人胸部、肩部等身体部位的方式,多次对多名女童(年龄均在1011岁之间)进行猥亵。其中,两名害女童因此患中度抑郁症、重度焦虑症,一名女童患轻度抑郁、焦虑。该案因被害女童家长报案而案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起公诉及一审判决情况 

2019610日,检察机关对张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甲屡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女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辩护人对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教室不能认定为公众场所,也不能认定为当众猥亵,且被告人属于自首。 

20198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张甲在公共场所当众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生采取揉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猥亵多名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张甲系自首以及不能认定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辩护意见和审判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以张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二)提出抗诉及二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申请抗诉理由成立,一审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张甲也提出上诉。 

2019118日,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时指出:身为人民教师,利用上课之机,在学校电脑教室这一公共场所当众对名女童进行多次猥亵,并致三名受害女童出现精神方面疾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选择量刑起点。 

20191114,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上诉人甲在校园这一公共场所,在学生上课时当众对未满十四周岁女生采取揉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张甲身为人民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职责的人员,多次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猥亵,其行为造成三名女童出现容易暴躁、学习态度变化、学习成绩下降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其中二名女童还需药物治疗的严重后果,更应依法从严惩处。故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原判未充分考虑张甲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抗诉理由及检察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改判张甲有期徒刑十年。 

(三)发出检察建议情况 

201963日,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该县教体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校园性侵工作方案、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完善教师准入制度、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自护能力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相关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防止类案重发。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规定。 

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适用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当众”实施犯罪至为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指出,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据此,即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准确适用猥亵儿童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从本案来看,的行为符合以下四种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一是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二是属于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三是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并多次实施猥亵犯罪;四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患上精神疾病。结合上述情节,理应对张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两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上述情节,依法精准提出抗诉,深入全面阐述理由,最终促成法院改判张有期徒刑十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3.绑架、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绑架罪  猥亵儿童罪  特殊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行为人要依法从严惩治,对未成年被害人要特殊、优先保护。 

【基本案情】 

,男,19907月出生,无业。 

2019531,张入某小学,在教学楼下遇到正在赶往教室上课的被害人小童(化名)。张以找校长办公室为由将小童诱骗至学校操场西边一隐蔽处,不顾小童的反抗,对其进行猥亵。后,张滋生了将小童带至外地后向父母勒索钱财的念头遂强行将小童拖拽至学校围墙处,并小童托举至围墙外,自己翻墙未果,从学校大门绕出。小童向过路车辆呼救,路人发现并报警,张见事情败露,随即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79日,公安机关以张涉嫌绑架罪、猥亵儿童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发现,张20084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2012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次刑满释放后,201412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524刚刚刑满释放,2019531日又犯本案。不仅有多次犯罪前科,而且几乎每次都在刚刚释放后不久就继续作案,作案对象均为未成年人,所实施又均系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2019823日,检察机关以张犯绑架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提出了接近上限的量刑建议,其所犯绑架罪虽系未遂,也提出较高的量刑建议。同时指出被告人张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即开始酝酿再次犯罪,刚刚刑满释放即再次作案,且作案地点选在小学校园,作案对象针对的是防卫能力弱、不满12周岁的女童,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 

201911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考虑到本案在被害人所在学校造成一定影响,为避免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影响被害人的学习、生活,检察机关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被害人办理转学手续,协助被害人转入新学校,为被害人走出阴影开始新的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鉴于作案时被告人轻易骗过学校门卫暴露出学校安全管理漏洞,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主动与区教体局沟通,在教体局支持下,为全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部分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举办了校园安全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后,检察机关还随机走访部分学校,督促各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部分学校还在校园内开展安全巡逻。 

典型意义 

一是对被告人从严惩治本案中,张多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此次犯罪仍然针对未成年人,足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严惩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各种量刑情节,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提出了接近上限的量刑建议;张所犯绑架罪虽系未遂,检察机关也提出较高的量刑建议,并在庭审指控犯罪时充分阐述了理由,终使得到依法严惩 

二是对被害人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主动协调职能部门,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学,有利于未成年人尽快走出犯罪阴影,开始新的生活 

三是为校园安全助力建言。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在及时分析案发背后的校园安全漏洞的基础上,主动送法上门,举办专题讲座,并联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调查走访,积极推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二百三十九条 

     

4.猥亵儿童、撤销监护权案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支持起诉   撤销监护权 

【要旨】 

    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积极支持起诉,依法剥夺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监护资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男,19797月出生,农民 

2017年上半年,在和妻子陈某外出打工期间,张在租住房内多次女儿小(化名,2011年出生)进行猥亵2017年下半年,张携小从外地返回老家生活期间,又在家中多次猥亵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86月,公安机关以张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害人未满14周岁,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不正确,后以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张。审查起诉期间,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告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母亲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的监护人资格,听取了被害人母亲的意见,并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同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心理辅导,对其母亲进行了亲职教育。20189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10月,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11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中,被害人母亲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经审查,检察机关于20191月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被害人母亲起诉撤销张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20193月,法院对被害人母亲申请撤销张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一案,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采纳了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当庭判决撤销张对其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资格。目前,小已随母亲到外地读书,逐渐走出了亲生父亲的恶行带来的心理阴影,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典型意义 

    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不仅要依法追诉犯罪者,更要关注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中依法改变罪名,确保了案件的定性准确;在案件办理中结合一站式询问和救助试点,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帮助被害人及时走出了遭受犯罪侵害的阴影。特别是办案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依法剥夺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监护资格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5.牛某某强奸案 

  

【关键词】 

强奸罪  精神发育迟滞  事实孤儿  全方位救助 

【要旨】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积极对处于“事实孤儿”状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实施全方位综合救助。同时严格审查证据,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某,男,1946年5月生,农民。 

2019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牛某某将在其家门口玩耍的被害人赵某(女,案发时已满14周岁)带回家中。当晚22时许,牛某某在家中对赵某实施奸淫(未遂)。经鉴定,赵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牛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于2019年8月3日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牛某某,同时为完善证据体系,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相关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该鉴定意见,强化了本案的证据体系,为有力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还了解到,被害女童赵某的父亲、祖父、祖母均去世,母亲离家多年,杳无音讯,赵某现寄养于其亲戚家中,但其亲戚不愿承担监护责任,赵某实际上处于无监护人的状态,属于“事实孤儿”,其生活和安全无法得到正常保障。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与当地民政局沟通,两单位派员前往赵某所在村庄进行调查走访。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检察机关一方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赵某提供司法救助4000元,另一方面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长效解决赵某的生活、学习、安全问题。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及民政部门的协调下,赵某作为“事实孤儿”被安置在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生活,并收入城区某小学就学,上下学和生活在福利中心的其他孩子一起由福利中心派专人负责接送,长效解决了赵某的生活、学习和安全问题。 

2019年11月5日,检察机关以牛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对牛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2019年11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要依法追诉犯罪者,更要关注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未成年被害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条件。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及时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形式,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联合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形成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合力,妥善安置处于“事实孤儿”状态的未成年被害人,力求长效解决被害人面临的困境,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原则,严把证据关。运用继续侦查取证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完善案件证据体系,有力指控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三百一十八 

  

  

6.丁某某等4人附条件不起诉案 

  

【关键词】 

盗窃罪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  亲职教育 

【要旨】 

办案中,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别,认真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宽严相济,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给涉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袁某某胡某某韩某均是在校高二学生,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20168月至12月,人分别伙同其他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盗窃燃油助力车行为,各嫌疑人作案次数从一起至不等20173月,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袁某某、韩某、胡某某在属陪同下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人均被取保候审,赃款赃物已被追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上述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中,检察官经社会调查了解到,人均系高中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相互间有的是高中同学,有的是初中同学。案发后,人系投案自首,人均认罪悔罪。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不大,人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该院决定,对人全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个月,并由检察机关联合学校共同对他们进行考察。 

考察期间,检察官充分利用该院法治教育中心,对名未成年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帮助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告诉家长要多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关心孩子所思所想。人均表示将充分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把更多精力放在学习上,努力成长成才。考验期内,丁某某等人每月一次到检察机关接受谈话,汇报生活、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文化课和专业课都有很大进步。其中两人作为体育特长生,在国家级和市级比赛中夺冠、获奖,人在期末考试中,英语取得全校第一的成绩,其他功课成绩也有很大提高。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高考中,两人考上一本,一人考上专科学校。 

典型意义 

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严格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精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办理的丁某某等4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作了一个很好的示范。办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别,认真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既关注到了该案系团伙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没有一宽到底、一放了之;也考虑到了相关犯罪主体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具有教育、感化、挽救可能性等因素,没有一严到底、一诉了之,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大前提下,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通过跟踪帮教给了涉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7.刘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帮教 

【要旨】 

本案中,办案检察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审查逮捕时依法不批捕,审查起诉时,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依法决定不起诉。在考察期间,两地检察机关异地协作开展考察监督帮教工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提供了最大便利。 

基本案情 

刘某,男,系未成年在校高中生201821日,刘某在QQ号上留言称有黄色视频出售。陈某某看到留言后,通过微信红包分二次向刘某购买了48部视频。经鉴定,其中41部为淫秽视频。201838日,刘某被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批准逮捕。2018321日,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刘某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刘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2018720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刘某居住学习地均在异地,距办案地点300多公里,按照正常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程序,刘某需在半年考验期内,每月到办案检察机关汇报一次思想认识、平时表现等情况,其在考验期内将来回奔波近4000公里。鉴于刘某某面临高考,最大限度地降低长途奔波对其学习造成的影响及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实施考察监督帮教观护,办案检察机关通过与刘某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商,共同签订了《异地协作考察监督观护帮教协议》,由刘某居住地检察机关指派专职未检检察官作为考察监督人,与当地团县委、关工委、刘某某所在学校共同成立帮教小组,合力对刘某进行帮教。 

考验期内,居住地检察官每月听取刘某的思想汇报,向其法定代理人和班主任老师全面了解其详细情况。原办案检察官则不定期与刘某进行电话交流、微信沟通。两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确保了异地协作考察监督帮教工作取得实效。 

考察期间,刘某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定期向两地检察机关汇报思想,努力学习,团结同学,表现良好。综合以上情况,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20197月,刘某顺利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 

张军检察长指出,对于一般的盗窃、抢夺、霸凌、伤害等(未成年人)犯罪,确属初犯、偶犯、被引诱犯罪的,就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够宽缓的要尽量从宽到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规定的,要依程序做好各方面过细工作。本案中,从审查逮捕阶段的不批捕,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办案机关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律,真正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到了实处。特别是两地检察机关开展的异地协作考察监督帮教工作,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提供了最大便利,也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优方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官方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