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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虚假诉讼案件获改判
时间:2022-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舒城县检察院对王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并改判。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020年12月,舒城县检察院收到申请人张某某不服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民事调解书系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遂依职权启动检察监督。随后通过调取案件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张某某曾委托王某代为讨债,口头承诺以索回借款的10%作为王某的“劳务费”。王某使用非法手段迫使他人以商铺抵债后,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劳务费”未果,遂纠集人员对张某某进行非法拘禁,逼迫其签署了承诺支付其78万元“劳务费”的《委托合同》。2014年12月29日,王某以上述合同为证据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强迫张某某接受调解,以此骗取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一方面,民事调解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王某为使非法权益合法化,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利益的范畴,所损害的利益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更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通过非法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所获取的民事权益系非法权益,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系非法行为,当属无效。

舒城县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作出再再审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检察官说法
01
检察机关有权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
获得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民事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如有一方胁迫对方参加调解,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虚假诉讼手段,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权益合法化,那么损害的将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挑战的是国家利益。面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精准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02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序良俗”不再只是道德评判标准,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这一法律伦理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