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由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赔偿非法收购、杀害、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三万零五百元,上缴国库。
经依法查明,2018年以来,袁某非法收购、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冠长尾雉、黄缘闭壳龟共6只,总价值人民币24100元。2017年以来,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猎捕夹、套等禁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猎捕小麂、野猪等野生动物20只,总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袁某实施收购、杀害、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构成了刑事犯罪,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该院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