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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判处四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注销侵权所用社交账号。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霍山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2月以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某某、金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四人组成犯罪团伙进行“地推”活动。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摆摊,诱骗群众将手机交由其操作扫码进入特定微信群,并将群众手机微信通讯录中微信号拉入微信群来获利,霍山县两居民被拉进微信群后分别被骗47000元和3279元。2023年2月至7月,汪某某等四人通过“地推”活动共计非法获利28万余元。

霍山县检察院经过立案调查、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对汪某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阐明了汪某某等四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应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霍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六安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履职,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侵权行为,以检察力量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法治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