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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起涉疫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疫典型案例一】金寨一餐馆老板隐瞒疫情致多人感染!

基本案情:2020311日,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廖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119日,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儿子廖某某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疫区湖北省武汉市返回家中,被告人廖某及其家人与廖某某共同生活并密切接触。犯罪嫌疑人廖某居住地的镇政府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并开展疫情防控,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对从武汉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管控,发放疫情防控宣传材料,张贴疫情防控告示,并打电话以及当面要求廖某及其家人进行隔离,停止经营其餐馆,廖某没有予以高度重视,没有执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还隐瞒了儿子从武汉回来的信息,并先后两次承接宴席,多次与他人赌博、聚餐或乘坐他人车辆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数人交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涉疫典型案例二】霍邱县村医吴某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德系霍邱县周集镇某村卫生室医生。2020129日,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热病人就诊程序的通知》202027号文件,其中第2条规定“经乡镇卫生院或上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后,不符合临床疑似病例定义的发热人员,在持有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预检分诊或发热门诊的病历或证明的情况下,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方可对症处置。否者,不准擅自收治”。同日,霍邱县周集镇中心卫生院召开全镇村卫生室主任会议,传达27号文件,吴某德参会并知悉此规定。130日,吴某德明知就诊病人刘某根发热(自测体温37.4)、咳嗽,在无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接诊刘某根,为其开处药方,并安排王某(吴某德妻子)进行输液治疗,且未按要求告知刘某根转诊或到上级医院诊治。28日,吴某德明知就诊病人李某朋发热(体温37.8)、咳嗽,在且无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为其开处药方,并安排王某进行输液治疗,亦未告知李某朋转诊或到上级医院诊治。同时,吴某德所在村卫生室还作为快递代收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数百名群众到卫生室取件。214日吴某德将诊所关闭,215日、16日、18日,李某朋、刘某根和王某3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现已查明,因吴某德和王某在诊所内接触致隔离人员达数百名。犯罪嫌疑人吴某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擅自收治发热病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造成数百名群众被隔离观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因吴某德被医学隔离,霍邱县公安局暂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依据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予以立案追诉。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