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姜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的一天,在金寨县一餐馆内,犯罪嫌疑人姜某与同事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姜某持餐盘将田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田某某面部3处创口缝合后累计长6.8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