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均系黑龙江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郭某甲、郭某乙二人利用腾讯公司微信解封漏洞,明知他人系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预加好友”、“非好友协助”以及“人脸解封”等方式,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郭某甲、郭某乙二人每次解封微信收取130元至150元不等的解封费,同时每月收取每个微信号30元的保号费,非法获利计2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甲、郭某乙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