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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六安一男子酒驾迷路,竟向警察求助
时间:2021-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Y016线由金寨县梅山镇船冲往龚店方向行驶,行驶至汪冲村锄禾农庄路段,因迷路找不到回家方向,吴某某遂打电话报警求助。接警后,出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并依法带其提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情进展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平安出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