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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六安两男子被依法判决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某、江某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余某某、江某某等人使用弹弓等工具猎捕一只野鸡。民警随即前往查看,在余某某家中发现疑似野鸡死体。后经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江某某先后四次到金寨县燕子河镇某山场使用弹弓和钢珠猎捕三只疑似野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只疑似野鸡均为勺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金寨县林业局评估核定,勺鸡基准价值标准为每只1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五只野生动物死体,音响、弹弓、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捕杀野生动物会造成物种数量减少,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导致环境恶化、气候异常,最终危及人类的生产与发展。因此,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此呼吁,希望每一位公民能够认真学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做到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