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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六安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1-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金寨某公司承包金寨某饭店大理石采购、铺装及干挂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后陈某某联系程某某、温某某班组具体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结束。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该公司先后向陈某某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施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程某某、温某某多次向陈某某索要工资,但陈某某一直拖延,未足额支付。2020年1月陈某某离开金寨后,更换手机号码,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4月,因一直无法联系陈某某,程某某、温某某班组工人到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陈某某拖欠工资问题,经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陈某某拖欠程某某、温某某班组工人工资共计60余万元。同年4月18日,该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检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2021年4月前足额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但陈某某仍然逃匿,未在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提醒 

劳动者有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当您遇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以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经调解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公安机关将对其立案侦查,依法惩处。新年将至,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