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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两男子因这事被判刑……
时间:2021-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游某某利用夜间无人值守之机,在金寨县内先后十一次盗窃工地上他人停放的挖掘机内的柴油,而后销售给其他挖掘机驾驶员,共贩卖盗窃所得柴油获利14000元,并将尚未贩卖的一桶重量为191.99升的柴油存放于金寨县某小区的地下车库中,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298元。

经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责令两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14000元退赔给本案各被害人;被盗物191.99升柴油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吉普小型轿车一辆、油管、红色漏斗、铁桶、白色皮壶、塑料管、软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

新年将至,盗窃案件频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盗窃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