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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六安一男子被依法判刑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舒某某以300元一方的价格购买金寨县某镇林某某、周某某等四户村民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四户村民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外运销售,经金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该四户村民山场被砍树木共计78棵,立木蓄积18余立方米。

2020年12月期间,金寨县某镇村民张某某将其山场上的林木卖给被告人舒某某,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场上的松树和杉树进行砍伐外运出售,经金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舒某某砍伐的山场松树48棵,立木蓄积14余立方米;杉树41棵,立木蓄积3余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舒某某总计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37余立方米。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遂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立即按照金寨县林业局制定的《舒某某滥伐林木山场植被恢复设计方案》对被破坏的林木山场植被予以恢复,直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止。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保护树木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林木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滥砍滥伐会造成物种数量减少,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导致环境恶化、气候异常,最终危及人类的生产与发展。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在此吁请每一位公民,务必认真学习,遵守关于保护林木的法律法规,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