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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余等7人涉恶案件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时间:2022-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正余等7人涉恶案件,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该案一审开庭,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谢正余在经营公司期间,采取笼络、利诱等手段将被告人谢正兵、宛新安、谢辉、谢贻军、柴得宽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在六安市城区及辖区乡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正余为首要分子,谢正兵、宛新安、谢辉、谢贻军、柴得宽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11月,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正余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
判决宣告后,谢正余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宛新安等人减轻或从轻处罚,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