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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一法律工作者虚假诉讼获刑九个月
时间:2022-03-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上诉后,2022年3月1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系本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其在接受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委托代理诉讼过程中,利用两人与被害人何某某债务纠纷中借条上的漏洞,唆使两人隐瞒何某某已将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由李某某代理程某某向霍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某归还“借款”,致使霍山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胡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李某某身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教唆并积极实施虚假诉讼,应予从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