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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检察:能动检察化矛盾,刑事和解暖人心
时间:2022-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你们检察官,为我伸张正义,挽回损失。”
“感谢检察官,感谢你们调解,帮助了我们化解矛盾,给了我从轻处罚的机会。”
这是舒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因交通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对检察官说的话。


01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叶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及同乘人陶某某因交通纠纷引发争吵,后马某某驾驶车辆,撞向叶某某的轿车,造成该车正驾驶室车门、车窗玻璃、前挡风玻璃等部位受损。经鉴定被撞轿车毁损价格为人民币7848元。
因该案属于民间纠纷类轻微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积极主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02细致审查案件,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结合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认定马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到该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双方无肢体冲突,且被告人系家中顶梁柱,如被判处实刑,整个家庭也将失去生活来源,应当积极化解双方矛盾,争取被害人谅解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03反复沟通耐心调解,积极促成刑事和解
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被告人、被害人,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并在赔偿数额上,促使双方各自让步,达成一致,最终双方在知法明理的基础上均同意和解。经舒城县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握手言和,并纷纷表达了对承办检察官的感激之情。

04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基于被告人马某某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承办检察官在移送起诉的量刑中向法院建议对马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