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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检道】程亚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
时间:2022-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舒检道


“君子履正道,秉志宜专攻”。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检察理论探索亦无止境。现推出舒城县检察院“舒检道”专栏,撷取干警司法办案中的思考与思辨,将司法理论的精髓与司法实践探索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些概括、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从中一窥舒检人的思、悟、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


《安徽检察》2019年第六期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为题,刊登了舒城县检察院认罪认罚的相关理论探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试点后正式“入法”。然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审视,《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仅仅做出了框架性的制度性安排。实务中如何将该框架性制度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和经验。

 

一、  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订实施后,舒城县检察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至9月1日,该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93件266人,其中,提起公诉案件177件248人,对126件15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58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71.2%。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案件)涉及罪名22类,除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基本做到了案件全覆盖。具体分布情况为:交通肇事48件占认罪认罚案件38%;盗窃32件,占认罪认罚案件25%;故意伤害6件,占认罪认罚案件5%;非法捕捞水产品6件,占认罪认罚案件5%;诈骗5件,占认罪认罚案件4%;其他17类案件占认罪认罚案件23%。
    当年,县法院对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115件146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率100%。其中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采纳该院量刑建议的108件136人,未采纳量刑建议7件1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3.9%。

 

二、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该院领导高度重视,主动出面与县司法局、法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了值班律师、办案办公设施、后勤保障等问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及时实施奠定了基础。组织办案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适用程序等深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动性。(二)加强协调,循序推进。本着循序推进、逐步覆盖的原则,从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简单、常见案件和事实、证据、定性争议不大的案件入手,不断摸索经验,逐步向疑难复杂案件扩展,做到适用案件全覆盖。对于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类案件亦同样适用该制度。(三)提高能力,精准量刑。为提高量刑精准水平,承办人在作出量刑建议时一般采用如下方式:一是对常见罪名案件多参考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二是对疑难案件事前多与法院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对有不确定因素的案件多采用选择性建议,如在是否适用缓刑方面,交通肇事类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和解,赌博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如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均建议可使用缓刑;四是充分利用诉讼监督权。(四)积极适用,取得实效。一是鼓励犯罪人员如实供述,加快侦查进程。二是提高办案效率,从严从快打击犯罪。三是减少案件争议,缩短庭审时间。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


(一)值班律师的设置和职能定位不完善。《刑诉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这一规定由于没有明确在检察院能否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职能定位的不完善导致“自愿性”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不够全面,仅将关注度重点放在从宽处理上,没有认识到具结书的重要性,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其签署具结书的具体信息记忆不清,对其“自愿性”认定造成影响。(二)社区评估、刑事和解程序不配套。一般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轻刑犯罪多可以适用缓刑,但由于能否适用缓刑需要待社区评估后方可适用,法院才会宣判缓刑。而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了解此项规定,认为检察机关建议可以适用缓刑就一定能够适用缓刑,一旦社区评估不通过,部分被告人会当庭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三)适用速裁、简易程序不充分。从该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来看,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3件,占认罪认罚案件37.4%,法院最终采纳并适用简易程序18件,仅占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15.6%;适用速裁程序的为0件,繁简分流的初衷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四)被告人上诉意见征求制度不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某种原因,被告人在当庭宣判后仍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被告人在一审中得到了程序从宽、实体从宽的政策好处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要求改变一审判决。甚至出现仅仅为了能够从宽处理而认罪认罚,但实际上并没有诚心悔过,这种利用程序漏洞达到轻判目的的不诚信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强化辩护权。在当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该制度,对于应当辩护情形,但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不仅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提高庭审辩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在审查起诉阶段指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提前阅卷,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到场指导,在庭审时亦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使法院更好的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前置社区评估和刑事调解,提高量刑建议精准率。为解决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精准性,建议将社区评估环节前置,在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同时,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及时开展社区评估工作,对其是否适用缓刑作出评估,检察机关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也可以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源头启动机制。对缓刑和管制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可以建议在侦查阶段就着手进行,侦查机关认为可能判处缓刑和管制的,一律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为法院庭审后及时作出判决提供参考依据。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见的同时,也要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或者被一些不合理要求所左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三)落实并完善速裁和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提高速裁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认罚案件,积极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实行告知、提讯、签署具结书一次解决,审查报告可以采取表格化的形式,简化办案程序。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简化庭审示证过程,充分利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释明,在签署具结书前,由检察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全面、系统展示案件证据,通过诉前展示证据、弥补犯罪嫌疑人让渡的这部分权利。    (四)建立书面征求上诉意见制度,强化被告人参与权。对于如何减少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情形,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即一是探索建立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不上诉制度;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打击诉讼不诚信的行为;三是适当强化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作者简介

 


程亚婷,舒城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从检以来,先后在《安徽检察》《六安检察》发表理论文章5篇,荣获全市检察理论优秀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