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非法持有枪支……六安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已病故)于1990年担任某公社大队干部时,上级部门配发两把土枪用于看管林场,后因生病,2012年其将两把土枪交给李某某保管。李某某一直未将两把土枪上交,并将枪支存放于其住宅内。后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把土枪中有一把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持有枪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触犯刑法,如您家中有祖辈遗留的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请立即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办理持枪证,或将该类违禁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