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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保险诈骗案依法宣判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王某乙保险诈骗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0年10月5日凌晨,王某乙酒后驾车至六安市裕安区江店镇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联系车主王某甲到现场,王某甲便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为由骗取保险金,为顺利获得理赔,王某甲还伙同王某乙编造事故前一天活动轨迹以应对保险公司调查。2021年5月,保险公司赔付修车费、拖车费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保险理赔要遵循诚信原则,投保人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治观,合法理赔,切莫为一时贪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法规速递】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