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该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汪某某盗用张某某的微信号,以张某某的名义和口吻与其亲朋好友聊天,并编造“需要支付房租”、“看病治疗费用”、“生活费不足”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31000余元,骗取被害人钟某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储某某1450元,骗取被害人洪某甲4000元,骗取被害人洪某乙4000元,共计骗取38000余元,该钱款均被汪某某挥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汪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68元,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时,其家属已主动退还3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当前诈骗案件易发、多发,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向熟人转账汇款时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请每一位公民要严守法律底线,不要贪图小便宜,须知违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