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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检察:数次被罚仍不悔改,六安一男子醉驾被判刑!
时间:2023-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醉驾入刑”规定已有十余年,但酒后驾驶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屡罚不改,近期,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就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再次醉驾被查处。

2023年1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长健超市门前路段时,撞上袁某某停在路边的四轮电动车,后张某某驶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经查实,此前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六安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六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移送法院起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裕安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已于4月12日开庭并当庭宣告,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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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