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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检察机关首次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
时间:2023-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22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储某某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六安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发表出庭意见。这是六安市检察机关首次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

金寨县社区矫正对象储某某,2021年7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21年9月28日,在金寨县金水桥附近,群众李某某醉酒后情绪失控跳河欲轻生。危急时刻,社区矫正对象储某某看见后立即报警并挺身向前跳下河,将落水群众李某某从深不见底的湍急河水中救出,使得李某某未发生生命危险。2023年3月,金寨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专项评审,评定储某某为见义勇为二等奖,并奖励人民币5000元。储某某救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金寨县检察院提请减刑监督,金寨县司法局报请六安市司法局,依法提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同时抄送六安市检察院审查。

 六安市检察院收到储某某提请减刑审理监督一案后,依法进行全面审查,调查核实,认为罪犯储某某符合重大立功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结合其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矫正表现情况等综合考虑提出减刑建议,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储某某减刑案件的审理,不仅弘扬道德新风尚,传播社会正能量,激励广大群众向上向善,而且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公平公正,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通过该减刑案件的办理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向见义勇为者学习,多做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事,更加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和融入社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