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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检察:贪图小利成“帮凶”,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时间:2023-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其本人银行卡、手机,用于接收他人犯罪所得资金,并采取ATM机取款、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帮助转移他人犯罪所得资金共计4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