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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检察: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制发首份检察意见书
时间:2023-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霍山县林业局收到霍山县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后,对万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这是霍山县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制发的首份《检察意见书》。2023年1月8日,万某某为了清除自家门前塘埂上的荒草,携带打火机将塘埂上的荒草点燃,因风大走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被害单位经营的油茶基地受损。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6公顷。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等情节,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公开听证,该院对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虽然万某某的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加强行刑反向衔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由行政检察部门向霍山县林业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霍山县林业局依法对万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优化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充分运用“不起诉+公开听证+检察意见书”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以检察新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