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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检察:建立“提前介入”办案工作机制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权益
时间:2023-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合力,规范和完善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提前介入工作,金寨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前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涵盖了案件监督前移、流程监控、证据收集等方面,旨在为提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质效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提前介入,严把侦查案件“入口关”

积极开展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落实侦查(诉讼)监督前移制度。

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

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

二是通力协作,严把侦查活动“程序关”

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依法查办案件、正确采取强制措施、合法开展侦查活动,公安机关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及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介入,并将决定及时反馈公安机关,进一步做优做实流程监控,严格规范司法办案。

三是客观公正,严把证据收集“审查关”

在提前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时,同公安机关共同遵循严格执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介入案发现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讨论、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并提出具体取证意见。

在提前介入程序中,加强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对于取证不合法致重要证据存在问题或瑕疵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纠正、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