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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检察: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0-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在一起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中,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351”工程精神,一方面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慎重使用批捕职能,实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经查,浙江省某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某)向江苏某机器人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签订了机器人购买合同并约定分期付款。后六安江淮电机有限公司向该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四台机器人组装的生产流水线并结清货款。因潘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张某某付款,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张某某在2019年9月指使朋友姚某某趁其为江淮电机公司维修机器人之际,秘密将四台机器人CF卡拔掉,致使江淮电机公司车间机器人生产流水线瘫痪停工,造成损失16万余元,张某某、姚某某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移送至金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受理案件期间,金安区检察院多次走访被害企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公司方的意见,主动促成两名犯罪嫌疑人与六安市江淮电机有限公司民事和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时值双节期间,江淮电机公司生产经营进入关键时期,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而江淮电机公司也希望身为技术人员的张某某、姚某某能够协助尽快恢复机器人生产,经该院检察官联席会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姚某某是经营小微企业的创业人员,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铸成错误,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遂对张某某、姚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姚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立即主动前往江淮电机公司,全力配合维修机器人,当日即恢复两条生产流水线的生产经营,保障了被害公司在双节期间生产经营秩序。 

近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金安区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对两人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当前正值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民营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有职责、有义务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共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