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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检道】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完善研究
时间:2022-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君子履正道,秉志宜专攻”。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检察理论探索亦无止境。现推出舒城县检察院“舒检道”专栏,撷取干警司法办案中的思考与思辨,将司法理论的精髓与司法实践探索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些概括、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从中一窥舒检人的思、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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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研究

2021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案例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专辑》刊登了舒城县检察院一起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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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舒城县某乡村民杨某某享有政府政策性补助,杨某某认为其母亲持有视力一级残废证,也应纳入政策性补助范畴,但未获相关部门批准。因某主管机关一直未公开2010年至2013年享受政策补助范畴的名单,杨某某对名单的真实性存在怀疑,自2013年开始,向该主管机关申请公开其所在的村2010年至2013年的享受政策补助名单,该机关一直未予答复。2016年9月28日,杨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该机关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享受政策补助名单,该主管部门收到后未作答复。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该主管部门公开2010年至2013年村享受政策补助名单原件复印件。审判机关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该主管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后经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该主管机关未实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审判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判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该主管部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该主管部门于3月13日向审判机关出具“关于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公开了村2010年至2013年的享受政策补助范畴的名单,审判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二、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杨某某与某主管机关信息公开一案中发现,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遂将该案交办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该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被修订,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某主管机关具有履行相关职责,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核准确定的政策补助名单不仅涉及到已被确定为补助范围内的人员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已申请但未获批准人员的切身利益,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当场答复或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该主管机关对杨某某申请事项负有答复义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9年12月3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该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依法就杨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并依法公开村2010年至2013年享受政策补助名单。该主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表示尽快研究落实。

2019年12月31日,该机关派员前往某村,落实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该乡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杨某某反映某村2010年至2013年“五保”不公开一事,安排财政、民政工作人员将2010年至2013年享受政策补助的财政打卡清册调出,在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邀请杨某某现场进行查看,征询意见。在村委会办公室,民政工作人员就杨某某关心的其母亲是否符合政策补助纳入标准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解释,如其母亲符合标准,应当为其依法办理申请;如不符合标准,亦不能因其诉讼、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而违法纳入。杨某某当场表示非常满意。

做好相关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作用。本案中,杨某某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所在村的享受政策补助名单,既是涉及其切身利益,亦是对政策性保障工作的一种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监督判决结果执行到位,督促行政机关将信息公开到位,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群众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筑牢社会正义底线提供司法保障。

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