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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
【从严落实“三个规定”①】“三个规定”,再来了解一下!
时间:2022-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①:“三个规定”指的是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②:谁来填?填报谁?填什么?
     记录报告主体: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干警
     记录报告对象: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需要填报的内容:在司法办案中违反规定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③: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
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④: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⑤:哪些行为属于司法人员与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02
“重大事项”填报制度
①: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
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什么?
    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0年4月9日,最高检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规范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②:谁来填?填报谁?填什么?
    记录报告主体: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需要填报的内容:不仅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还有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
③: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
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④: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三个规定
①:“三个规定”指的是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②:谁来填?填报谁?填什么?
     记录报告主体: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干警
     记录报告对象: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需要填报的内容:在司法办案中违反规定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③: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
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④: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⑤:哪些行为属于司法人员与
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02
“重大事项”填报制度
①: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
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什么?
    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0年4月9日,最高检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规范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②:谁来填?填报谁?填什么?
    记录报告主体: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需要填报的内容:不仅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还有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
③: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
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④: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要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