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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7月21日,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启了六安检察机关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益尝试,拓展了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范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孔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自行收集、他人提供等方式非法获取舒城县内14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该信息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栋房号等隐私信息,共计16369条,有偿出售给县内装修、建材、家具等营业机构,交易信息达45197条。非法获利6500元。2019年5月,贾某某出卖小区业主个人信息5795条,非法获利6000元。

  舒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贾某某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孔某某、贾某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共同居住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的提供了便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扰乱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永久删除信息数据、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对授权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等”字包括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个人维权难度较大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直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只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六安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研究“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机制,在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发力,以法之名,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