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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六安一男子涉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一审宣判,获刑五年
时间:2021-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丁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寻找进货渠道,低价购买了大量普通日用防护口罩,以“无菌一次性医用级口罩”等名义在其经营的网店以89元/盒(50片)和79元/盒(50片)两种价格售卖,其中部分口罩已经销售至湖北省武汉市。已销售的口罩金额共计402761.66元,获利258600.19元。经检验,被告人丁某销售的口罩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258600.19元予以追缴,扣押的3263盒口罩予以没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召回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无菌医用口罩,支付消费者赔偿金1208284.9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