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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被六安检察机关追诉!一男子获刑三年
时间:2021-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曾某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某、荣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卢某驾驶铲车,在六安市裕安区淠河河道盗采砂石,共出售获利约15万元,经安徽地质矿产勘查局312地质队、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为7100余吨,经济价值为50余万元。

     庭审中,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最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以曾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