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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2男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时间:2022-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在金寨以每张电话卡300元的收购价向被告人戴某某收购电话卡37张、向李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电话卡12张,后在明知上家利用该电话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利用架设GOIP设备的方式为上家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经调查,被告人付某某在金寨收购电话卡49张,实际在GOIP设备上使用47张,上家通过GOIP设备远程拨打电信诈骗电话1060次,付某某从中获利9000余元。

       2021年6月以来,被告人戴某某从事收购、出售手机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戴某某让李某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或找他人办理手机卡,承诺每张手机卡给予20-100元的费用。经调查,被告人戴某某将收购来的37张手机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付某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

       (备注: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远程控制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了人与SIM卡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同时,它可以虚拟拨号,能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公安机关对其反制拦截和信号溯源难度极大,因此逐渐成为诈骗分子的新手段。

判决结果

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付某某手机两部、GOIP设备一台、路由器一台、银行卡三张、手机卡六张予以没收;被告人戴某某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卡二张、银行卡四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检察官提醒: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易发、多发,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要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同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吁请每一位公民要严守法律底线,须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金寨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