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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组织考试作弊罪
时间:2022-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讲述检察新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传递法治正能量。本栏目选取的都是发生在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本期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驾校教练介绍,为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提供作弊设备,并通过作弊设备获取试题,后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

2020年1月22日,尹某某经吴某某等人介绍,组织学员刘某某参加科目四考试作弊过程中,因刘某某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尹某某离开现场。同年10月22日,尹某某经葛某某、郭某某等人介绍,组织学员薛某某、张某某参加科目一考试作弊被当场查获。

 

二、以案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考试方式和过程的公正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所述,考试分为国家考试、社会考试和自治考试,其中“国家考试”是指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有国家一级统一组织,各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系地方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的国家考试。

 

因此,行为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其他帮助的,就成立本罪。且法律规定,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的,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也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经审查,尹某某先后组织多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中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葛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尹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系与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亦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尹某某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该罪,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建议判处葛某某等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驾考者本人未能掌握基本驾驶常识,难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本合法考出来的驾照,不但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保障,奉劝那些想走歪门邪道的人,勿要拿生命开玩笑。驾考教练员作为特殊技能的培训人员,理应督促学员掌握驾驶理论知识、坚守职业操守和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而非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充当学员与提供考试作弊人员间的掮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