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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皋检说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定罪依据吗?
时间:2023-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能够看到

交警在道路路口对往来车辆

进行酒驾查处时

都会让驾驶人员对着酒精测试仪吹气

一旦呼气检测数值超标

相关人员就会被判定为酒驾或者醉驾

那么,酒驾人员在现场通过

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出来的结果

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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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定罪依据


案情回顾

某晚22时许,陆某某(化名)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嗣后陆某某趁交警不备,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民警多次联系,陆某某于翌日中午12时投案自首。下午15时30分,公安民警将陆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送检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鉴于陆某某在抽取血样前逃离现场,检察机关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不作为无罪证据采信,同时以现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驾驶的依据。

庭审中,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判处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本案中,陆某某在抽取血样前,擅自逃离现场,后虽被公安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并经司法鉴定机构检验,但送检的血样系陆某某擅自离开被查获现场17小时后抽取,送检血样显然已不能客观反映陆某某被查获时体内的酒精含量。因此,检察机关以陆某某在现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并无不当。

六安检察提醒大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如果醉酒驾驶被查获,酒驾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民警进行血样检验,莫要心存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逃逸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