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霍山金顺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股东潘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金顺公司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2017年6月22日,霍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发现金顺公司负责人潘某某、经理徐某某涉嫌共同犯罪,遂依法予以追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县与儿街镇成立金顺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潘某某、徐某某入股金顺公司并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经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商议决定和安排组织,金顺公司在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捣机、挖机以及以安全整改的名义领取炸药爆破等方式非法开采山石28万吨进行加工和销售,其非法开采的山石价值人民币140余万元,环境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余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