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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10-22  作者:  新闻来源:六安市检察院  【字号: | |
    

各县(区)院、市院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及高检院、省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我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监督员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确保良性发展 

  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高检发〔2010〕21号文件)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和监督范围都做了较大的调整,对监督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各基层院和市院相关部门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做到熟知《规定》内容,掌握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推行工作一开始就规范运行、良性发展。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监督程序  

  自2012年元月起,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开展案件监督工作。基层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市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市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省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就其他相关情形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两级院按照《规定》组织办理。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规定》统一的监督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两级院承办的案件具有高检院《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拟撤销案件的)或者第五项(拟不起诉的)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二)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情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本院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2、办案中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延长羁押期限不当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控申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4、涉案款物处理不当的,由涉案款物处理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5、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承办。6、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承办以上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三)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

  (四)基层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具体监督地点由市院确定。案件监督工作依照下列步骤进行:1、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2、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3、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4.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五)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六)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类案件或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基层院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市院将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基层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两级院应当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要根据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实际,及时启动监督程序,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期羁押。

  (七)做好监督案件的备案、报表和归档工作。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备案。并定期对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督案件的报表统计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做好监督保障 

  (一)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两级院要适时向所在地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函询、邀请参加有关会议、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广开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出现限制和规避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问题。

  (二)健全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机制。要虚心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诚恳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对其提出的监督意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未予采纳的,要作出说明,取得理解支持。对其提出的有关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把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视和支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两级院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和生活、交通等必要保障,为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确保我市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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