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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林生等1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15日上午,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林生、董海忠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方林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等18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被告人方林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全部财物及收益,以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舒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林生为索要非法高利放贷本息,并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王泉、钟诵宝、束传才、卫军、潘勇、董海忠等人,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至2013年底形成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董海忠、胡祥、金磊、王泉、钟诵宝等9人系骨干成员,时宗宝、杨贵华、余宏文、刘宗涛、周楠楠等9人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为暴力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勒索他人财物;通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追究被告人方林生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追究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方林生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王泉、钟诵宝、束传才、卫军、潘勇、董海忠、曾宪军、胡祥、金磊等人,通过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至2013年底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继续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胡祥、潘勇、卫军、金磊为骨干成员,杨贵华、时宗宝、刘宗涛、顾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陈轶、王伟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多名受害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追讨非法高利放贷本息,严重破坏了本地的经济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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