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舒城县检察院公开审查一起倒卖文物案件
时间:2016-06-27  作者:  新闻来源:舒城县检察院  【字号: | |

为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规范司法行为。621日上午,舒城县检察院对一起倒卖文物案件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

201512月,汤某某在其住处院内挖院墙时发现一石雕狮子并将其挖出。同月,汤某某将该石雕狮子出售给刘某,得款11000元。后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石雕狮系三级文物。舒城县公安局以倒卖文物罪于20161月对汤某某、刘某立案侦查,并于3月将汤、刘二人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开审查过程中,该院首先宣读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由案件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及处理意见。该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汤某某从住处院内挖出石雕狮子后予以售卖是实,且应该知道该狮子是文物,也知道该文物不属于自己所有,后予以售卖,其行为符合倒卖文物罪的犯罪构成,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深,同时石雕狮子也被追回,所以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刘某以11000元收买了石雕狮子,其在侦查阶段也供述期间有人出价收买,但是后来又辩解为收藏而购买,且侦查机关未找到相关的收买人,侦查人员也是在仓库中找到了该石雕狮子,没有证据证明其收买是为了出卖,所以认为对刘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较为妥当。

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认为,根据案件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对汤某某倒卖文物罪构罪及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表示赞同,但是对刘某作存疑不起诉的处理有异议,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从刘某的供述看,虽然其后来否认购买是为了转卖,但是从审查情况看,刘某前期的讨价还价行为及后期的客观行为,都表明其非法谋利目的明确,故对其辩解不认可,对刘某存疑不起诉的处理持保留意见。

公开审查结束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均无异议,但是从听取意见情况看,该案件仍有争议,最终,该院决定在填写《公开审查报告书》后,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将该案提报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

倒卖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文物。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虽然侵犯了新的法益,但该行为不属于本罪的“倒卖”,故不另成立倒卖文物罪。(张明楷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业务   更多>>
·裕安检察:这堂课,事关大学生防范...
·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举行座谈会共话...
·金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
·安徽首次!六安检察机关提起4件销售...
·六安市金安区院成功办结六起制售有...
以案说法   更多>>
·公墓祭扫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六安一...
·金寨检察:生态环境共保护,非法捕...
·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判刑!
·花甲老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依...
·裕安检察批捕该区首例传授犯罪方法...
检察纵横   更多>>
·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与安徽省第...
·薛江武:以中央督导为契机,形成扫...
·安徽省检察院制定“基层减负年”工...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解读《中国共产党...
·薛江武代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

版权所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联系电话:0564-3631471 地址: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号-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