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霍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朱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涉案的金某某和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且二人曾经故意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依法逮捕,但是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该院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依法追捕金某某、黄某某。公安机关收到意见书后立即展开侦查,并对金某某、黄某某进行追逃,于2016年3月17日将金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近日,金某某、黄某某因聚众斗殴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