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裕安区检察院提起的袁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袁某犯非法采矿罪,并判处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令其于三个月内恢复破坏的农用地。该案系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调查,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袁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裕安区新安镇政府蚕桑场所有农用地,将农用地上原栽种桃树进行砍伐,铲除土层,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鉴定,袁某非法开采农用地内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累计为13210.84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经济价值为171741元。经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鉴定,袁某采砂场破坏农用地总面积为0.7068公顷,修复农用地所需土地复垦费为95402.72元。
该案于3月8日由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袁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采矿罪,而且还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19日,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日前在裕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停止实施在农用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赔偿破坏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171741元;限令其于三个月内恢复破坏的农用地,逾期不履行,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由袁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