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利用空壳公司骗货物 转手倒卖挥霍被批捕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借高利贷垫付首付款的方式进购制衣原材料后拒付剩余款项,并将货物转卖,转卖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抵偿高利贷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胡某批准逮捕。

胡某曾因借款不还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无任何财产。然而在20178月至11月期间,胡某却在浙江省平湖市的一个工厂内租了一个办公室,摇身一变成为某制衣公司的董事长。以做衣服需购制衣材料为名,胡某分别取得了平湖市和六安市几家公司的信任,并与这些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进大批羽绒、拉链、包装袋等原材料。以上几笔“生意”,胡某均采用借高利贷垫付首付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到货后却拒不履行剩余的合同款项。而是将货物直接转卖给某些制衣工厂,所得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抵偿高利贷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到案后胡某拒不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坚称其就是为了做衣服才购进原材料,因为手头紧且有高利贷威胁才变卖货物以解燃眉之急,做衣服赚了钱一定会还给各合作公司。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胡某成立所谓的制衣公司后,始终未制作一件衣服。其作案5起,所骗货物价格合计达200万元。(王晓依)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业务   更多>>
·裕安检察:这堂课,事关大学生防范...
·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举行座谈会共话...
·金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
·安徽首次!六安检察机关提起4件销售...
·六安市金安区院成功办结六起制售有...
以案说法   更多>>
·公墓祭扫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六安一...
·金寨检察:生态环境共保护,非法捕...
·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判刑!
·花甲老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依...
·裕安检察批捕该区首例传授犯罪方法...
检察纵横   更多>>
·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与安徽省第...
·薛江武:以中央督导为契机,形成扫...
·安徽省检察院制定“基层减负年”工...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解读《中国共产党...
·薛江武代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

版权所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联系电话:0564-3631471 地址: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号-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