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因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金寨县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3582715.2元至今未缴,该院决定立案审查。
经该院调查核实: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以6260000元价款竞得张冲乡JZZB-GT-2011-0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1月10日,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补交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向金寨县政府递交《关于张冲乡流波商业街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2015年12月8日县城乡规划局《关于张冲乡流波商业街规划相关情况说明》明确该宗地经县城乡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20432.9平方米,容积率3.4053,比出让时规划建筑面积超9632.18平方米。该宗地超建9632.18平方米房屋应补交出让金5582715.2元,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月17日缴纳2000000元,尚欠3582715.2元。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9日向该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但催缴未果。
2017年9月27日,金寨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出让金管理相关规定,立即追缴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3582715.2元及其违约金(从2015年12月9日起,按日1‰比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该局在接检察建议书后,2017年11月8日,县国土资源局函复该院称,该局已于2017年10月19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金鹏公司。经查,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皖1524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截至目前,县国土资源局除提起民事诉讼外,未采取其他有效追缴措施,案涉土地出让金仍未依法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截止2018年4月9日,金寨县检察院再次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土地出让金3582715.2元仍未依法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金寨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4月11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与金鹏房地产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在追缴过程中,亦未按照《收支管理办法》要去在缴款通知书上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并最终导致在金鹏房地产公司未足额淸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其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其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职责违法,依法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职责。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