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污染环境案,监督该县环保局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线索移送该县公安局,目前,舒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华某某立案侦查。
自2017年以来,华某某在舒城县南港镇一出租房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管道直接外排至车间外雨水沟,后经检测,该电镀车间暗管外排口及车间内排口废水中锌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0倍以上,已经严重污染环境。舒城县检察院检察人员认真审查环保部门的调查情况后,仔细研判案情,分析现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向舒城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该起案件移送舒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自“两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和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悉线索后迅速反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还督促侦查机关取证、介入侦查、固定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完整地侦破案件,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犯罪,服务保障“绿色发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