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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义兵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13,霍山县法院对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吴义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吴义兵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吴义兵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88月至9月,被告人吴义兵、李某和侯某(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在合肥、霍山等地多次实施强迫卖淫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吴义兵为首、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先后将4名女子(其中3名未成年少女)从浙江湖州诱骗至安徽,并强迫她们先后在合肥、霍山从事卖淫活动。期间,两名少女逃出后又被吴义兵等人设计暴力抓回。同时,吴义兵对两名被强迫卖淫人员实施强奸,李某伙同侯某盗窃一名被强迫卖淫人员微信账户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义兵、李某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吴义兵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吴义兵、李某和侯某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吴义兵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吴义兵、李某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吴义兵、李某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吴义兵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均应予以从重处罚。吴义兵、李某强迫卖淫犯罪中有部分未遂情节,量刑时酌予考虑。吴义兵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盗窃中具有主动全部退赃情节,决定对李某所犯强迫卖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