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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万春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14日下午,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万春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舒城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首要分子李万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陈华傲、杜显玉、占龙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李万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适用了缓刑。

    舒城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舒城山边石料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位于舒城县春秋乡文王村境内的企业矿产采矿权,在基础建设和初期生产中,被告人李万春、陈华傲、杜显玉、占龙梅等人纠结在一起,以维权之名,实为达到从原矿主获取的6000万元转让费中分得钱财的目的,组织、蛊惑村名阻拦山边石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万春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华傲、杜显玉、占龙梅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万春、陈华傲、杜显玉、占龙梅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万春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华傲、杜显玉、占龙梅系重要成员,应该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