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茆庆国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9年,被告人茆庆国利用担任江苏省盐业公司经理,江苏省盐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