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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副局长刘珍文一审获刑三年
时间:2020-01-09  作者:  新闻来源:SRC-25710451 【字号: | |

日前,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刘珍文涉嫌受贿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珍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3.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刘珍文在担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及暂缓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42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刘珍文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