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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典型案例】安徽六安市霍邱县吴某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时间:2020-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要旨】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可以采取的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均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吴某德系霍邱县周集镇某村卫生室医生。2020年1月29日,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热病人就诊程序的通知》2020年27号文件,其中第2 条规定“经乡镇卫生院或上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后,不符合临床疑似病例定义的发热人员,在持有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预检分诊或发热门诊的病历或证明的情况下,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方可对症处置。否者,不准擅自收治”。同日,霍邱县周集镇中心卫生院召开全镇村卫生室主任会议,传达27号文件,吴某德参会并知悉此规定。1月30日,吴某德明知就诊病人刘某根发热(自测体温37.4度)、咳嗽,在无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接诊刘某根,为其开处药方,并安排王某(吴某德妻子)进行输液治疗,且未按要求告知刘某根转诊或到上级医院诊治。2月8日,吴某德明知就诊病人李某朋发热(体温37.8度)、咳嗽,在且无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为其开处药方,并安排王某进行输液治疗,亦未告知李某朋转诊或到上级医院诊治。同时,吴某德所在村卫生室还作为快递代收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数百名群众到卫生室取件。2月14日吴某德将诊所关闭,2月15日、16日、18日,李某朋、刘某根和王某3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现已查明,因吴某德和王某在诊所内接触致隔离人员达数百名。


 

【诉讼过程】 

2020年2月20日,霍邱县公安局对吴某德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查阅案件侦查材料,与公安机关商讨案情,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固定相关证据。3月3日,经会商,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擅自收治发热病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造成数百名群众被隔离观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因吴某德被医学隔离,霍邱县公安局暂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