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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野生青蛙也违法?没错!裕安检察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裕安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介绍 

经查,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租住的民房后一处水塘中,用渔网兜捕获5只蛙类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的青蛙中,1只为国家“三有”类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其行为也破坏野生动物野外种群资源,危害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林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以下民事责任:赔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10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民事公益损失。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该案虽涉案金额小,但教育意义大。小行为影响大生态,每个公民都应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