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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不重视行业安全,他们被“从业禁止”
时间:2022-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伴随着鲜活生命的消逝、幸福家庭的破碎、美丽环境和生产秩序的严重污染破坏,以及触目惊心的财产损失。
2020年6月1日,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棉纺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2年4月27日,**棉纺厂失火案负责人沈某某等四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案情介绍


被告人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四人在原舒城县麻纺厂内共同经营一家棉织厂,2017年7月份,上述四人将棉织厂迁址至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佛路某仓库内,并注册成立了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棉纺厂。**棉纺厂成立后,被告人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管理厂内的生产、销售等事务。2019年7-8月份,**棉纺厂内发生一起电线起火事故,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损失,后沈某某等四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6月1日16时许,**棉纺厂中部生产车间区域东北侧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继而引发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多万元。

检察官提醒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法对企业责任人提起公诉,指控**棉纺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庭审中指出,棉纺织业作为高危行业,需特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本案四被告人在企业已经发生过一次电线起火事故后,仍没有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开展消防整改,而是继续生产,最终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法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据此,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四位被告人提出了“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即“禁止被告人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棉纺织行业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此警示从事危险行业的从业者们,不重视行业安全,就可能被行业所禁止。

检察官提醒

安全不应只是写在墙上的制度图片,生产安全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是企业的生命线。生财之道千万条,安全才是第一条,希望所有人都能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只有将“安全”二字始终牢记于心,方能心中安、万事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法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